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1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及《广州市总部经济奖励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广州市外商投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等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市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10〕2号)和市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0〕75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5日




 


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决定》(穗字〔2008〕12号)和市第十次党代会“12338”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吸引、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思路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为指导,以强化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功能,建设国际商贸中心和世界文化名城为目标,打造适宜总部经济发展的营商和人文环境,着力服务好现有总部企业,吸引和培育一批新的总部企业,推动全市总部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主要思路。

    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壮大总量与优化结构相结合,大力引进和重点培育相结合,循序渐进和创新突破相结合,错位发展和协调发展相结合。在重视引进总部企业的同时,创造条件服务好现有总部企业,尤其是金融业、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总部企业;重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跨国公司、中央大企业等在广州设立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着力引进国内尤其是珠三角民营总部企业;培育和发展商贸会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商务与科技服务、汽车制造、石油化工、电子产品、重大装备等优势产业总部企业,加快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产业、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有潜力、引领未来发展的新兴产业总部企业。

    (三)总体目标。

    经过5年至10年的努力,实现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结构明显优化,规模效应明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提升。到2015年,总部企业税收占全市企业税收总额比重达25%左右;到2020年,把广州建设成为辐射环珠三角、泛珠三角,影响全国、面向世界的亚太地区最具活力“总部经济之都”。

    二、开展总部企业认定和统计监测工作

    (一)开展总部企业认定工作。

    市经贸、外经贸、金融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统计、工商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内资、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金融总部企业的认定组织工作。市教育、科技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交通、农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旅游、对台工作等部门协助做好本行业及港澳台资总部企业的认定发动等工作。

建立总部企业认定公示制度。总部企业认定名单公布前须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有提出异议的,一经调查核实,即从拟认定企业名单中剔除。认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复核,并经市政府审定后统一公布生效。

    (二)建立总部经济统计指标体系。

    市统计部门牵头建立反映总部经济发展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和报送制度,完善总部经济运行监测机制,定期公布总部经济统计资料。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应向市统计部门依法依规报送本企业总部情况统计资料。

    三、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空间布局

    加强总部经济空间规划,重点规划建设广州国际金融城、琶洲地区、越秀核心产业功能提升区、广州民间金融街、南沙新区、科学城、知识城、白云新城、白鹅潭地区、城市新中轴线功能区、广州(黄埔)临港商务区、广州南站地区、番禺新城、广州国际创新城、空港经济区、广州北站地区、广州东部(新塘)交通枢纽中央商务区、增城挂绿新城城市中心等总部经济重要功能区,引导总部企业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广州市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各重点区域发展规划明确的城市区域总部经济功能规划集聚发展。

    四、强化总部企业用地支持

    (一)加强用地保障。

    市国土房管部门要将总部企业办公用地及单独设立的总部企业研发中心、产品设计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优先给予保障。

    (二)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收取方式。

    对总部企业等重点扶持企业的工业及仓储项目用地,经批准可实施灵活用地年限或以租赁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可按规定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拓宽总部企业融资渠道

    (一)创新融资方式。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投放,协调组织银团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对总部企业实行知识产权、收费权及大宗商品仓单质押等融资。

    (二)支持利用资本市场。

    加快总部企业及其所属优质企业上市融资步伐,支持总部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中期票据等多种方式融资。支持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总部企业项目投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六、推进总部企业技术创新

    (一)鼓励总部企业技术创新。

    积极发挥市科技资金、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总部企业自主研发设备代替进口设备,开展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联合攻关和开发,积极推进国际先进管理和运营模式以及引进科技领军人才等。总部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所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二)推进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积极推荐总部企业建立的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报国家、省资金扶持,支持总部企业在企业内部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七、实施更有效的人才服务措施

    (一)加大总部企业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

    采取措施吸引高端人才服务机构为我市总部企业开展猎头、人才培训、人才认定和测评等服务,对成功引进总部企业所需高端人才的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创新总部企业人才培训形式,鼓励和协助总部企业与境内外高校和培训机构建立人才培训渠道与平台,在重点领域积极引进境外高质量的培训机构和项目。

    (二)加大总部企业重点人才扶持力度。

总部企业重点人才被认定或评定为我市高层次人才的,可享受《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和优惠待遇。

    八、加大总部经济奖励和补贴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2010年及之后新迁入广州或在广州新注册设立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含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和职能型总部)的,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对内资企业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下同)1亿元(含)至3亿元人民币的,补助人民币100万元;注册资本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其中,对设立职能型总部的内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补助5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80万元。

    对外资企业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含)至3000万美元的,补助人民币100万元;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的,补助30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1亿美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其中,对设立职能型总部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200万美元(含)至500万美元的,补助50万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含)至1500万美元的,补助80万元。

    (二)总部企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励。

    根据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以500万元为上限。连续5年获得500万元奖励的总部企业,另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资金。对于就业人数、员工薪酬年度上涨水平、开展慈善事业等履行社会责任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综合排名列全市前10名的总部企业,对其一位主要负责人,按该企业当年新增贡献额的1%,以市政府名义给予最高税后100万元或等额实物的突出奖励。

    (三)重点总部企业培育奖励。

    重点培育一批总部企业进入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和世界企业500强,全面提高企业竞争力。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2012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从2012年起,对连续3年获得以上荣誉的总部企业,另给予相应标准的50%奖励资金。

    (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对于2010年及之后从外市新迁入广州或在广州新注册设立,且经认定为综合型总部(含地区总部,下同),并进驻本意见第三款规定的总部经济重要功能区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每年按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租金参考价的3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部新建成或新购自用的办公房产,按照“123”城市功能布局,都会区、新城区和副中心分别按每平方米1000、750、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分别不超过1000、750、500万元。对于2010年之前已在广州注册设立且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因业务发展需要新建、新购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和新注册综合型总部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的30%给予资助。对于经认定的职能型总部,按照综合型总部办公用房相应补贴标准的30%给予补贴。

总部企业同时新建、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则按照以上规定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

    (五)总部经济奖励补贴资金的主要用途。

    总部经济奖励资金可用于企业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品牌创建、提升总部功能、开拓市场、人才培育等生产经营活动,也可自主奖励给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用于奖励个人的资金不超过奖励资金的20%。办公用房补贴资金只能用于总部企业购置、建设或租用办公用房。

    (六)奖励、补贴的实施。

    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的资金列入每年市财政预算,评审、检查及专项调研等费用在总部奖励补贴资金中支出。每年的奖励、补贴由市财政部门按市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办理拨付手续。对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的支出绩效进行评价,按照《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九、完善总部企业相关服务

    (一)实施重点总部企业对口服务。

    实行市有关部门、区(县级市)与总部企业对口联系服务制度,重点帮助总部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

    (二)优化政务服务。

    对总部企业的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年检等事项实施并联审批、集中办理、限时办结。市各级工商部门按照《广东省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许可事项目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税务部门对总部企业实行“绿色通道”服务、预约服务、个性化纳税辅导等优质服务措施,及时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将总部企业重大项目列入市政府绿色通道服务范围。总部企业所需的水、电、气、通信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优先统筹安排。市外经贸部门要协调海关制订通关便利的配套措施,为总部企业提供通关便利服务。市政务办负责协调和督促各部门政务服务窗口积极为总部企业提供优质政务服务。

    (三)提供支援服务。

    集中引进国际知名的会计、信息、管理咨询、法律、培训等中介机构,完善银行、保险、会展、商贸、物流、信息、航运、旅游、法律、教育、培训等专业化服务体系,为总部企业提供支援服务。

    (四)创新延伸服务。

    市经贸、外经贸、金融和各区(县级市)相关管理部门要制定措施,帮助在穗总部企业解决拓展外地市场、延伸发展腹地等问题。跟踪分析有意向来穗投资的总部企业动向,为其提供个性化服务。

    (五)畅通信息服务。

    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要牵头制定措施建立完善政府资讯信息化平台,推动各级机关通过信息化平台提供快速便捷的政府资讯。市相关部门要及时向总部企业发布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项目投资信息和改革措施等各类政务服务和政策资讯,建立总部企业参与政府重要决策咨询论证和重大工程规划建设机制。

    (六)优化法治和诚信环境。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规范信用征集、使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营造诚信环境。建立完善总部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信用信息库,促进总部企业加强自身信用建设。

    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督查机制

    (一)完善组织协调机制。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总部经济发展重大政策、战略规划,组织实施总部企业认定、奖励和补贴办法,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等工作。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促进总部企业发展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对总部企业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狠抓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要建立工作督促检查机制,定期评估各级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绩效,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区(县级市)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清理不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把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放在优化营商环境和提供优质政务服务上,不再单独制定区(县级市)一级关于总部经济的财政扶持政策。

    (三)本意见及配套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十一、附则

    本意见所指总部企业(含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职能型总部)应具备《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规定的认定条件。





 

广州市总部经济奖励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强化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功能,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总部经济奖励补贴资金是指我市财政预算安排,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的奖励、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总部奖励补贴资金)。

    第三条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权利、义务、责任对等原则。

    第四条市经贸委、外经贸局、金融办和发展改革委(以下统称“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规定,分别编制内资、外商(含港、澳、台,下同)投资、金融总部企业和重点培育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年度支出计划;牵头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国土房管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分别对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的材料进行初审,在批复的总部奖励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内,拟订总部奖励补贴资金使用计划。拟订的总部奖励补贴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和使用计划统一报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编制总部奖励补贴资金年度支出计划,送市财政局纳入市财政预算;在经批准的总部奖励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内,汇总各组织实施部门报送的总部奖励补贴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提交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复核后,纳入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计划,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会同市财政局和各组织实施部门下达总部奖励补贴资金年度计划。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会同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部门测算年度支出计划,纳入财政预算;根据经市人大批准的预算,拨付总部奖励补贴资金;会同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组织实施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总部奖励补贴资金主要用于: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二)总部企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励;

    (三)重点总部企业培育奖励;

    (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第七条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类别: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励。2010年及之后在我市注册成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含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和职能型总部)的,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对内资企业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下同)1亿元(含)至3亿元人民币的,补助人民币100万元;注册资本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其中,对设立职能型总部的内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补助5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80万元。

    对外资企业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含)至3000万美元的,补助人民币100万元;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的,补助30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1亿美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其中,对设立职能型总部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美元(含)至500万美元的,补助50万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含)至1500万美元的,补助80万元。

    (二)总部企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励。根据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以500万元为上限。连续5年获得500万元奖励的总部企业,另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资金。对于就业人数、员工薪酬年度上涨水平、开展慈善事业等履行社会责任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综合排名列全市前10名的总部企业,对其一位主要负责人,按该企业当年新增贡献额的1%,以市政府名义给予最高税后100万元或等额实物的突出奖励。

    (三)重点总部企业培育奖励。重点培育一批总部企业进入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和世界企业500强,全面提高企业竞争力。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2012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从2012年起,对连续3年获得以上荣誉的总部企业,另外给予相应标准的50%奖励资金。

    (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对于2010年及之后从外市新迁入广州或在广州新注册设立,且经认定为综合型总部(含地区总部,下同),并进驻《实施意见》第(六)项规定的总部经济重要功能区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每年按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租金参考价的3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部新建成或新购自用的办公房产,按照“123”城市功能布局,都会区、新城区和副中心分别按每平方米1000、750、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分别不超过1000、750、500万元。对于2010年之前已在广州注册设立且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因业务发展需要新建、新购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和新注册综合型总部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的30%给予资助。对于经认定的职能型总部,按照综合型总部办公用房相应补贴标准的30%给予补贴。

    总部企业同时新建、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则按照以上规定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

    第八条总部奖励补贴资金可用于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品牌创建、提升总部功能、开拓市场、人才培育等生产经营活动,也可自主奖励给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用于奖励个人的资金不超过奖励资金的20%。办公用房补贴资金只能用于总部企业购置、建设或租用办公用房。

    第九条每年5月初,各组织实施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分别组织内资、外资(含港、澳、台,下同)、金融总部企业和重点培育总部企业进行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申报,牵头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国土房管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初审后,拟订总部奖励补贴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统一报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申请总部企业落户奖励的总部企业,应于认定当年向组织实施部门申报,并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广州市总部经济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总部企业认定文件;

    (三)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企业申请总部认定时的实收资本)信息及出资人信息、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外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文件、批准证书,金融机构还需提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

    (四)组织实施部门、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总部企业经济社会贡献奖励的总部企业,每年6月15日前向组织实施部门申报,并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广州市总部经济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总部企业认定文件;

    (三)申请企业及其二级控股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出资人信息、最近一期验资报告,申请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外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文件、批准证书,金融机构还需提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

    (四)总部企业在履行总部职能、生产经营、转型升级、自主创新、品牌建设、完善产业链、行业带动作用、管理现代化、企业文化建设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的文字材料;

    (五)组织实施部门、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重点总部企业培育奖励的总部企业,于符合奖励条件当年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广州市总部经济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总部企业认定文件;

    (三)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出资人信息、最近一期验资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金融机构还需提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

    (四)申请企业属世界500强的,需提供首次或连续3年获评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年度“全球最大500家公司”证明文件,申请企业属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需提供首次或连续3年获评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年度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总部企业,按以下办法向组织实施部门申报,并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申报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的总部企业,应在申请认定总部企业时一并申报,并提交《广州市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资金申请表》,经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的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发票以及组织实施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总部企业,应在办公用房新建成或购置之日起12个月内,向组织实施部门申报,并提交《广州市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资金申请表》,总部认定文件,办公用房产权证明(包括《房地产证》或经市国土房管局预告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立项、规划、用地、竣工验收等批准文件,房产税完税证明以及组织实施部门、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按本办法第十至十三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相关证照、合同、发票、完税证明和认定、批准文件,均须提供由总部企业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一式三份),并交验原件。

    第十五条组织实施部门组织总部企业申报并提出初审意见,加具审核意见后统一将申报材料报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齐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拟定总部奖励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年度总部企业使用计划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后,将拟奖励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由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核查,于一周内提出书面核查结果,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一经调查核实,即从拟奖励企业名单中剔除。对核查结果提出回复要求的,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据实回复。

    第十七条公示结束后,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将总部奖励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纳入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后,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组织实施部门予以下达。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总部奖励补贴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办理总部奖励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总部奖励补贴资金应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

    第二十条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本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本细则规定的财政资助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得重复享受。企业可自行选择同类扶持政策中的一种优惠政策,选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更改。

    第二十一条申请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的企业必须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列入每年市财政预算,评审、检查及专项调研等费用在总部奖励补贴资金中支出。对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的支出绩效进行评价,按照《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骗取、挪用、截留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财政局和各组织实施部门查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

 

    为了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规定,广州市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和职能型总部认定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的认定条件和标准

    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是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和地区总部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和标准:

    (一)符合广州市产业发展政策。

    (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下同)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在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

    (四)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地区总部。

    2.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3.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500名以内企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强排名榜上榜企业。

    4.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等企业)在广州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5.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产业、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企业在所属行业内,综合排名或营业收入居全国前20名、全省前10名或全市前5名的领军企业。以上排名依据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行业公认权威机构发布的上年度行业数据确定,由申报企业提供经上述机构出具的行业排名权威发布文件。新兴产业的具体范围和领域可进行动态调整,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经贸、外经贸和金融部门在年度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文件中明确。

    6.未符合上述1款-5款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行业标准之一认定:

    工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中国会计年度合并报表数,下同)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下同);或上年末资产总额(中国会计年度合并报表数,下同)12亿元以上。

    建筑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资质等级1级以上且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4亿元以上。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批发零售业:批发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5亿元以上;零售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住宿餐饮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

    金融业:(1)银行类:商业银行资产总额200亿元以上,村镇银行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2)证券期货基金类:证券公司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上,期货公司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规模100亿元以上;(3)保险类:人身险保险公司资产总额100亿元以上,财产险保险公司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保险中介机构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4)其他类: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资产总额30亿元以上,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管理资金5亿元以上。

    房地产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具有房地产开发业资质等级2级以上,且总部上年末资产总额30亿元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上年末资产总额1亿元以上。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其中,会展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及律师事务所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5亿元以上;或上年度投资收益4000万元以上。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3亿元以上。

    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3亿元以上。

    农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农业种植、养殖和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

    二、职能型总部的认定条件和标准

    职能型总部,是指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在广州市注册成立,并承担物流、采购、研发、结算、数据处理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申请职能型总部认定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产业发展政策。

    (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下同)注册成立。

    (三)承担总公司在全球或亚太地区、中国、华南地区、广东省、广州市等一定区域的物流、配送、采购、研发、结算、数据处理等部分总部职能。

    (四)来自该职能的主营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数量均占全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全部从业人员的50%(含)以上。

    (五)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在广州设立的职能型总部。

    2.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500名以内企业,以及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在广州设立的职能型总部。

    3.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等企业)在广州设立的职能型总部。

    4.内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下同)以上,外资企业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





 

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规范广州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资总部企业(金融类总部企业除外),是指由我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国内投资者在广州市注册设立,并履行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职能的广州市范围内最高级别的机构。

    第三条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并满足《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

    第四条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市经贸委会同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经贸委负责内资总部企业认定的组织工作,主要包括:会同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对申报内资总部企业进行组织申报,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市教育、科技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交通、农业、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卫生、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行业企业的认定发动工作。

内资总部企业申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区(县级市)经贸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受理辖区内内资企业的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经贸委。

    第六条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从市经贸委网站下载并填写《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在认定当年5月15日前向所在区(县级市)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各类有效证明文件。同时,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报送1份申报材料。

    (二)区(县级市)经贸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于5月20日前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经贸委审核。市经贸委于当年6月15日前将审核结果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于7月底前报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复核后,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由市经贸委负责核查,于一周内提出书面核查结果,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一经调查核实,即从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中剔除。对核查结果提出回复要求的,由市经贸部门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据实回复。

    (四)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将总部企业名单核定后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定的总部企业最终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以市政府名义发文颁布认定证书、予以授牌。

    第七条申报内资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

    (二)符合《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规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或标准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企业及3个以上下属企业(含控股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出资人信息、最近一期验资报告。申请企业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申请企业履行总部职能、生产经营、转型升级、自主创新、品牌建设、完善产业链、行业带动作用、管理现代化、企业文化建设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的说明材料。

    (五)属世界500强在我市投资设立的公司申请认定为内资总部企业的,还须提交申请企业为世界500强投资设立公司的证明文件;属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或中国连锁经营100强企业的,还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属建筑、房地产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交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区域总部或职能型总部还需提交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设立总部、履行总部职能的授权文件及总部企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名单。

    (七)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于新设立当年申请认定的企业无需提交上年度审计报告。

    第八条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五份(证书的原件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并交验原件。申报认定的内资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已认定的内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条件与认定条件相同。经考核不再满足内资总部企业条件的,取消其内资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条经认定的内资总部企业,可以享受《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中对总部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所在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及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有关变更申请后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为企业出具总部企业变更确认文件。

    第十二条区(县级市)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属地已认定的内资总部企业的监管和服务工作,及时落实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改变申请条件的,向市经贸委提出意见,汇总报市政府取消其内资总部企业资格,终止所享有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并对外公布。对于经核实以虚假资料申报内资总部企业并获得奖励或补贴的企业,由牵头认定部门报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称号,收回总部企业证书,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奖励或补贴,并对外公布;情节严重和社会影响恶劣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广州市外商投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外商投资总部经济发展,提高国家中心城市的带动和辐射功能,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总部企业(以下简称外资总部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的,对其在中国境内外所投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外资总部企业可以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研发中心或具有总部性质的生产性企业等形式设立。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并满足《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条件的外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广州市外资总部企业。

    第四条市外经贸局负责全市外资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外资总部企业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企业从市外经贸局网站下载并填写《广州市外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在认定当年5月15日前向所在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各类有效证明文件。同时,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报送1份申报材料。

    (二)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于5月20日前报市外经贸局审核。市外经贸局于当年6月15日前将审核结果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于7月底前报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复核后,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由市外经贸局负责核查,于一周内提出书面核查结果,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一经调查核实,即从拟认定企业名单中剔除。对核查结果提出回复要求的,由市外经贸部门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据实回复。

    (四)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将总部企业名单核定后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定的总部企业最终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以市政府名义发文颁布认定证书、予以授牌。

    第六条申报外资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外商投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设立总部、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及外资总部企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名单。

    (三)母公司的注册登记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企业及其3个以上下属企业(含控股企业、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商部门出具的出资人信息、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复印件,下属公司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无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申请企业履行总部职能、生产经营、转型升级、自主创新、品牌建设、完善产业链、行业带动作用、管理现代化、企业文化建设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的说明材料。

    (六)属世界500强在我市投资设立的公司申请认定为外资总部企业的,还须提交申请企业为世界500强投资设立公司的证明文件;属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或中国连锁经营100强企业的,还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属建筑、房地产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交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区域总部或职能型总部还需提交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设立总部、履行总部职能的授权文件及总部企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名单。

    (八)认定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于新设立当年申请认定的企业无需提交上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条第六条所列申请材料须提交一式三份(证书原件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并交验原件。申报认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经认定的外资总部企业享受《实施意见》及相关规定对总部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九条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已认定的外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条件与认定条件相同。经考核不再满足外资总部企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条《实施意见》出台前已认定的外资总部企业,由市外经贸局牵头按照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对上述企业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统一对外公布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对经核实以虚假资料申报总部企业并获得奖励或补贴的企业,由认定部门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广州市总部企业称号,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并由市相关部门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奖励或补贴及对外公布。情节严重和社会影响恶劣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的企业申请认定总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外资金融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总部企业(含内、外资)是指注册地址在广州,并履行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等总部职能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并满足《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

    第四条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金融总部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从市金融办网站上下载并填写《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在认定当年5月15日前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同时,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报送1份申报材料。

    (二)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于6月15日前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于7月底前报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复核后,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由市金融办负责调查核实,于一周内提出书面核查结果,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如经调查核实成立,则从拟认定企业名单中剔除。对核查结果提出回复要求的,由市金融办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据实回复。

    (四)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将总部企业名单核定后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定的总部企业最终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以市政府名义发文颁布认定证书、予以授牌。

    第六条申报金融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考核)申请表》。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的复印件。

    (三)申请企业及其3个以上下属企业(含控股企业、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出资人信息、最近一期验资报告,以及申请企业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符合《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第四条规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或标准的证明文件。

    (五)申请企业履行总部职能、生产经营、转型升级、自主创新、品牌建设、完善产业链、行业带动作用、管理现代化、企业文化建设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的说明材料。

    (六)属世界500强在我市投资设立的公司申请认定为金融总部企业的,还须提交申请企业为世界500强投资设立公司的证明文件;属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还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七)区域总部或职能型总部还需提交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设立总部、履行总部职能的授权文件及总部企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名单。

    (八)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于新设立当年申请认定的企业无需提交上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条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证书的原件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并交验原件。申报认定的金融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经认定的金融总部企业可以享受《实施意见》及相关规定对总部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九条经认定的金融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金融办,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第十条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已认定的金融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条件与认定条件相同。经考核不再满足金融总部企业条件的,取消其金融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金融总部企业在申请认定或申请奖励补贴资金过程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金融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责令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贴,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金融监管部门,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抄送:省府办公厅,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广州警备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府办公厅,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广州警备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3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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