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推荐2014年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0日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暂行管理办法》(粤中小企〔2011〕14号)和《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粤民营〔2011〕5号),我局现开展2014年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技术示范平台)和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培育工作,并对2011年技术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进行复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推荐范围 

(一)新推荐技术示范平台。符合粤中小企〔2011〕14号文第二、五条规定,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大中型企业技术中心等建设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研发设计、试验试制、检验检测、设备共享、技术咨询、技术推广等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重点是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机构。

(二)新推荐示范基地。符合粤民营〔2011〕5号文第二、五条规定的企业,并在创新产业化、创建品牌、提升核心竞争力等方面作出表率,在本行业(地区)具有辐射带动能力的创新型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重点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专精特新”的民营骨干企业和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

二、复核范围

(一)复核技术示范平台。《关于认定2011年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粤中小企〔2012〕5号)的22个技术示范平台。

(二) 复核示范基地。《关于认定2011年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的通知》(粤民营〔2012〕1号)的50个示范基地。

三、推荐材料和推荐程序

(一)新推荐技术示范平台。依照粤中小企〔2011〕14号文第六、七条的规定,采取申报单位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方式。

(二)新推荐示范基地。依照粤民营〔2011〕5号文第六、七条的规定,采取申报企业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方式。

(三)复核技术示范平台。依照粤中小企〔2011〕14号文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并附上申报单位营业执照,采取申报单位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方式。

(四)复核示范基地。依照粤民营〔2011〕5号文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并附上企业营业执照,采取申报企业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方式。对于部分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由于企业规模变大而不属于中小企业范畴的民营企业,可申请变更为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对于部分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由于企业性质变化而不属于民营企业范畴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变更为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但申报单位必须提供变更申请报告。

四、推荐数量

(一)新推荐技术示范平台。各地级以上市可推荐2个,顺德区和省地共建地区可推荐1个。

(二)新推荐示范基地。各地级以上市可推荐4个,顺德区可推荐2个;省地共建地区可推荐1个。

(三)复核技术示范平台。粤中小企〔2012〕5号的22个技术示范平台均可申报。

(四)复核示范基地。粤民营〔2012〕1号的50个示范基地均可申报。

五、推荐要求

(一)请你们加强调查研究,择优推荐,并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

(二)请各地级以上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将推荐(含复核)2014年技术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的申报文件(含汇总表)和申报材料(采用胶装或线装,并用A4纸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于6月15日前一式一份(含电子版)报送我局(技术进步处),超过时限不予受理。省有关单位按上述有关要求直接报送我局。


附件:1.推荐2014年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

2.推荐2014年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汇总表

3.2014年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复核汇总表

4.2014年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复核汇总表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广东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

2014年5月15日

(联系人:方初生、成克强,电话:020-83133429、83135986, 电子邮箱:jinbuchu@163.com)

来源: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处

附件:
附件1-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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