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50万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将降至10%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4日



南都讯 记者郑焕坚 广东省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优惠继续扩大。记者昨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年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照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此前,可以享受这一优惠的仅限于年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广东省国税局介绍,该优惠政策的范围扩大将使得全省近50万户小微企业受益,并使得全省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面,将由原来的16%提高到75%以上。

企业无须申请即可享优惠

记者获悉,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策,宣布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这一标准被提高至10万元。

对此省地税局表示,这意味着只要省内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即其所得可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适用的优惠税率为10%。

南都记者获悉,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此次优惠的扩大,将使得全省50万户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当于在25%的基础上打了四折,即实际降至10%。

享受优惠政策,也将无需再经税务机关审批。据国家税务总局介绍,根据政府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要求,此次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将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而是统一改为备案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只要在年度中间就可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将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优惠从今年1月1日算起

记者获悉,对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的,尽管不能享受10万元标准以下的优惠,但仍可按照此前国家颁布的政策,在法定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上,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仍可继续打八折。

省地税局在其发布的政策解读中表示,此次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5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此项优惠政策虽然是近期才出台,但不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知多D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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